人民法院查封期限告知书
尊敬的当事人: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我院根据您的申请,对涉及本案的财产进行了查封。现特向您告知相关事项如下:
一、查封起止时间:
本案涉及财产查封的期限从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持续执行期间为三十日。
二、查封财产范围:
根据判决书或裁定书指定的财产范围,我院对相关财产进行了查封。
三、查封财产保管责任:
我院将对查封财产做好保管工作,确保查封财产的完整及保值。
四、查封期间限制:
在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禁止被处理、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五、对查封决定的异议:
如果您对查封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申请。
六、查封解除:
如果本案终审判决或者裁定废止查封决定,我院将立即解除查封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您应及时到我院取回被查封的财产。
七、其他事项:
如有其他相关问题,请及时与我院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人民法院名称:XXX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XXX-XXXXXXX
联系地址: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
特此告知。
XXX年X月X日
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