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财产保全引导告知书
尊敬的当事人:
1.根据您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以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财产保全的司法解释,我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财产保全范围:本次财产保全的范围为X万元人民币,您在本案中的权益为X万元人民币,保全范围不包括您合法拥有的财产和与您无关的第三人财产。
3.财产保全方式:我院将根据情况冻结、扣押、查封、拍卖、变卖或者委托第三人保管等方式,对相关财产进行保全。
4.如您拒绝或者逃避配合财产保全措施,我院将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您的法律责任。
5.财产保全期限:本次财产保全的期限为X天/月,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如需延长期限,请及时向我院提出申请。
6.相关费用:财产保全期间所产生的费用,贵司应承担。具体费用以我院核定为准。
7.财产保全效力:本次财产保全措施生效后,对相关财产的处置、转让等行为无效,如有违反,我院将予以追究。
8.申请执行人的义务:财产保全期间,申请执行人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配合我院的调查取证工作等。
9.法律援助:如您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请及时向我院提出申请。
特此告知。
中国XX法院
日期: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