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
经本院审查认定,原告申请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请求,经审查予以支持。根据理由及程序,本院作出如下裁定:
一、申请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得以支持,并采取以下措施:
1.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金额为1,000,000元;
2.对被告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
3.限制被告名下的车辆出行。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对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提出书面意见,如不提出意见视为放弃。
三、申请人原告在本案中享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权益,应承担保全费用。
四、本裁定书为终局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本院判决书送达地:XXX
以上为本案的裁定,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