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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4-04-12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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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

经本院审查认定,原告申请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请求,经审查予以支持。根据理由及程序,本院作出如下裁定:

一、申请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得以支持,并采取以下措施:

1.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金额为1,000,000元;

2.对被告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

3.限制被告名下的车辆出行。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对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提出书面意见,如不提出意见视为放弃。

三、申请人原告在本案中享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权益,应承担保全费用。

四、本裁定书为终局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本院判决书送达地:XXX

以上为本案的裁定,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