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我方于____年___月___日向_______人民法院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因此向您发出本通知。
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和理由,经过法院审理并确认,存在以下情况:
1. 您与我方之间存在一起诉讼争议。根据我方的主张,您应当承担某某义务,且有可能将财产转移、隐匿或销毁。
2. 据我方提供的相关证据,您存在财产隐匿的嫌疑,且存在财产被转移、变价的风险,属于财产保全的适用标准。
基于上述事实和情况,我方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诉讼财产保全决定,并采取以下措施:
1. 冻结您名下的银行账户,禁止您转移、支配该账户上的资金。
2. 查封您名下的不动产,禁止您将其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3. 冻结您名下的其他财产,例如股票、债权等,禁止您将其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请您予以配合,立即停止将财产转移、隐匿或销毁的行为。若您继续上述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的十日内,提供相关证据及财产情况的说明。同时,如您对财产保全申请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回应。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