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贵府:
申请人原为山东省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盗窃、伪造、销售合同收益款项,数额巨大。申请人希望法院批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保被申请人的财产不被转移、变卖或者损毁,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特此向贵府提出下列申请:
一、申请贵府受理本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在此聘请律师代理本案,将相关代理人员委托书附后。
二、申请贵府依法审查受理本案。
申请贵府对本案进行审查,认定本案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依法予以受理,并且责令被申请人提供相关财产和资料。
三、申请贵府制定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贵府依法制定财产保全措施,确保被申请人的财产不被转移、变卖或者损毁。
四、申请贵府通知相关机构执行财产保全。
申请贵府通知相关机构,依法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事项本案特此申请,盼贵府予以受理,并依法予以审查。特此申请。
申请人(盖章):
申请人代理律师(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