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财产保全条例全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雄安财产保全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雄安新区范围内的财产保全工作。
第三条 雄安新区财产保全工作应当依法公正、高效、规范实施。
第四条 财产保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预防和打击并重。
第二章 雄安新区财产保全机构
第五条 雄安新区设立财产保全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推进雄安新区财产保全工作。
第六条 雄安新区财产保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财产保全工作规范,提出财产保全政策建议;
(二)组织开展财产保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财产保全意识;
(三)组织开展财产保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财产保全技能;
(四)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财产保全工作;
(五)协调解决财产保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矛盾纠纷;
(六)开展财产保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七)组织开展财产保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财产保全意识;
第七条 雄安新区财产保全管理机构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根据需要设立财产保全监督检查机构。
第八条 雄安新区财产保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产保全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共享。
第三章 财产保全措施
第九条 雄安新区财产保全工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加强对关键部位、重要设施和重点区域的巡逻防控;
(二)建立健全防范办法和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加强财产保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保全工作的效能;
(四)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犯罪成本;
(五)加强对财产损失的赔偿工作,减少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雄安新区财产保全工作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职责范围。
第四章 财产保全人员
第十一条 雄安新区财产保全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履职、公正执法,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雄安新区财产保全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具备一定的财产保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 雄安新区财产保全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财产保全装备,提高保全工作的效能。
第十四条 雄安新区财产保全人员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章 财产保全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雄安新区财产保全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财产保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 雄安新区财产保全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实施监督检查,促进财产保全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财产保全人员应当服从法律法规和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章 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财产保全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滥用暴力等违法行为,将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财产保全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过错,致使当事人受到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雄安新区财产保全管理机构所有。
第二十三条 其他与本条例不符合的规定,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