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财产保全申请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充分审理,本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申请人王某某,身份证号码123456789,居住地址为某某街道123号。
被申请人李某某,身份证号码987654321,居住地址为某某小区456号。
本案由申请人王某某向本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核实,申请人王某某已经提供了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已交纳了担保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笔金额为100万元的借款纠纷。
经查,申请人王某某提供了借款合同、借条等证据材料,并已提供了相关证人证言,初步证明了其主张的借款事实。
被申请人李某某及其代理人对申请人的主张提出了异议,认为申请人并未向其出借过款项。
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王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证人证言可以初步支持其主张的借款事实成立。
考虑到被申请人可能存在转移财产、逃匿等行为,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法院决定准予申请人王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如下:
1. 确认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借款金额为100万元。
2. 被申请人李某某在本裁定书送达后7日内,应当依法提供相应的担保。
3. 被申请人李某某在本裁定书送达后7日内,应当确保其名下资产价值不得低于100万元。
4. 担保方式可以采用保证金、质押、冻结账户等方式。
5. 本裁定书自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生效。
特此裁定。
审判员: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