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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限制支取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4-03-04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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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限制支取法律法规

财产保全是一种司法措施,旨在防止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或隐匿,从而导致执行对象无法满足执行债权人的请求。为了保证财产保全的有效进行,法律法规对财产保全限制支取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在确定财产保全措施后,不得予以违反执行请求的支取、转让或者变更。这意味着被执行人在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不得将财产挪作他用,不能将财产转移、出售或改变原有权益。

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财产保全对被担保债权提出异议的人,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这就意味着当财产保全引起异议时,被执行人应提供额外的财产担保,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如果行政机关被执行人对执行通知书指定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行政机关在接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在处理异议期间,财产保全措施可以继续执行。这意味着被执行人有权对行政机关指定的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并行政机关应及时处理申请。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这就意味着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不合法则将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