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书编号: 2021XX-XXXXX
保全申请人(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保全标的物:(列明被申请人的财产名称、数量、规格、品牌、型号等详细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审查,本院裁定如下:
对保全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提出的保全申请,本院决定予以支持。
1. 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以下财产:
(1)XXXXXXXX
(2)XXXXXXXX
2. 限制被执行人对被查封财产的处分、改变、转让等行为。
3. 被执行人及其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保全人员对被查封财产进行封条、封存等保全措施。
1. 查封财产的期限为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年XX月XX日止。
2. 被执行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XXXX,将查封财产的详细情况及产权证明材料等报送本院,并配合保全人员进行封条、封存等保全措施。
3. 对于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XXX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或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2. 执行中如需变更保全措施的,保全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充分的证据。
3.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签名):
书记员(签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