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法院不得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了保障诉讼标的的实际执行利益,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一定限制,以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将财产转移、隐藏等行为,确保诉讼胜诉后能够顺利执行判决。然而,在财产保全的范围中,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可以被法院保全,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哪些财产法院不得保全。
一、个人必需物品
根据我国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个人必需物品是指被保全人在基本生活中所需的合理数量和标准的财产。这些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主要起居用具、生活必需品、合理数量的衣物、食品、住房、医疗设备和药品等。个人必需物品是保障被保全人基本生活的需要,因此财产法院是不对其进行保全的。
二、工资、劳动报酬
我国法律对工资、劳动报酬享有特殊保护。根据相关规定,工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从用人单位取得的报酬。工资、劳动报酬对于劳动者来说是赖以维持生计的重要来源,法院不得对工资、劳动报酬进行保全。
三、抚养费、扶养费
根据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当家庭成员分居、离婚或者无偿抛弃家庭,导致抚养费、扶养费无法支付的情况发生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应财产进行保全。然而,在正常情况下,财产法院是不得对抚养费、扶养费进行保全的。
四、财产法院无权保全的其他情况
除了上述提到的个人必需物品、工资、劳动报酬、抚养费、扶养费等情况外,财产法院还无权对以下情况进行保全:
1. 拍卖预评估价值低于500元的财产;
2. 律师代理诉讼人的法律援助财产;
3. 公司法人及其负责人的个人财产;
4. 个人无经营独立性的家庭工商户财产;
5.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为诊疗需要持有的药品、医疗器械等财产;
6. 其他法律规定不得保全的财产。
总之,在财产保全的范围中,法院不得对个人必需物品、工资、劳动报酬、抚养费、扶养费等进行保全。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财产法院也无权对财产进行保全。因此,在诉讼中,被告的这些财产将暂时不会受到限制,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