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财产保全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经审理,我院依法作出如下裁定:
一、被拆迁人的财产应予保全。
根据被拆迁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据,我院认定被拆迁人拥有该房屋的合法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拆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确保其权益不受损害。
二、责令拆迁方停止拆迁行为。
根据被拆迁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据,我院认定拆迁方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拆迁行为,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本院决定责令拆迁方立即停止拆迁行为,恢复被拆迁房屋的原状。
三、责令拆迁方赔偿被拆迁人损失。
根据被拆迁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据,我院认定被拆迁人因拆迁行为而遭受了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本院决定责令拆迁方赔偿被拆迁人的损失,赔偿金额为房屋市场价值的三倍。
四、本裁定书为终审裁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