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查封刑事裁定书
裁 定 书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申请人某某,男,汉族,住址:XX路XX号XX单元XX室,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以涉嫌××罪被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所涉及的财物存在刑事责任可能,因此,被申请人的财产被依法进行了查封。现案情核实完毕,不需要继续对被查封财物进行保全的,依法应当解除查封决定。
一、裁定解除查封如下财物:
1. 户名为被申请人某某的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
2. 户名为被申请人某某的现金:人民币xxxx元。
二、责令解除查封的时间:
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被申请人在三个工作日内前往公安机关解除查封,逾期不解除的,公安机关有权强制解除。
三、公告解封的财产:
对被解封的这些财产,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至解封前,将在_____报刊上刊登解封公告。
四、带案警察在解封过程中应当全程监督,并按照相应的手续进行解封。
五、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 海 市××区人民法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