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获得管辖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在诉讼结束后逃避执行、转移、隐匿、毁损、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确保申请人在案件胜诉后能够顺利执行判决、裁定。财产保全程序一般包括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裁定和财产保全执行三个阶段。
财产保全获得管辖是指财产保全申请的管辖范围。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管辖主要分为普通财产保全的管辖和特别财产保全的管辖两种情形。
普通财产保全的管辖指的是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一般的财产保全申请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有两层含义,既可指常住所在的地方,也可指被申请人具有特定财产的地点。同时,对于普通财产保全的管辖,适用的是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普通财产保全申请一般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当事人约定由其他法院管辖的除外。
特别财产保全的管辖则是指根据特别财产保全需要,特殊规定了财产保全申请的管辖范围。特别财产保全的管辖情形包括有限财产保全管辖和异议财产保全管辖两种情况。
有限财产保全管辖是指对于财产保全申请涉及的特殊财产或者特定款项,由可能侵害申请人权益的法院管辖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临时扩大自己的管辖权,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异议财产保全管辖是指在涉及异议财产保全申请时,由异议财产所在地法院或者异议财产所有权责任发生地法院管辖。异议财产包括共同财产、营业资金以及抵押物等。由于异议财产的特殊性,需要由特定的法院进行管辖,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在财产保全获得管辖的过程中,法院会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和案件的性质,确定适用的管辖规则,并且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财产保全裁定一旦作出,被申请人必须按照法院的要求执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总之,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获得管辖是确保申请人权益得到保护的重要环节。只有在合适的管辖范围内,才能有效地进行财产保全程序,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