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异议答辩意见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申请人,在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异议提出答辩意见。
首先,针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人认为其申请不合法。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有可能发生重大损害,而且没有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可能致使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经核实,申请人并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债权受到重大损害或者将会受到重大损害,因此其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被驳回。
其次,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异议,本人认为其异议无法成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对财产保全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法院提出。”然而,根据我所拥有的相关证据,我并未收到任何财产保全决定的通知,因此无法对其进行异议。同时,我特别强调,我并不拥有任何可能导致重大损害的财产,并不存在申请人所所述的债务违约等情况,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异议没有任何依据。
最后,针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本人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异议缺乏合法性和事实依据,且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债权受到重大损害或将会受到重大损害。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谢谢法院给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公正的审理,相信在法庭上真相会大白。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