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公示财产保全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经淄博市人民法院申请,决定对以下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现予以公示:
一、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某公司。
被申请人:张某。
二、被申请人财产情况:
1. 财产类型:房产。
财产地址:淄博市XX区XX街XX号。
面积:100平方米。
权属状况:抵押在XX银行作为贷款担保。
2. 财产类型:车辆。
车辆型号:XX牌XX车。
车牌号码:鲁A12345。
车辆状况:正常使用,无抵押。
三、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四、公示对象:本公告拟向全体社会公示。
五、有关申请执行人可向淄博市人民法院提供财产保全申请书,并在公示期满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
淄博市人民法院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