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费用谁付
保全费用是指在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保全申请费、担保费、鉴定费、保全执行费等。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全费用由申请保全措施的一方先行垫付,待诉讼终结后进行费用清偿。也就是说,即便保全申请被法院批准,保全费用也需要申请方先行支付。
然而,虽然法律规定了先行垫付的原则,但并不意味着申请方一定要承担全部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提出保全申请的,法院可以决定由被申请人先行支付全部或部分保全费用。也就是说,被申请人有可能会被要求支付一定比例的保全费用。
那么,法院决定由被申请人支付全部或部分保全费用的具体依据是什么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问题的若干解释》第六条,法院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的状况。比如,如果被申请人有充足的财产可以用于支付保全费用,而申请人却贫困无力支付,法院可能会决定由被申请人承担保全费用。
二、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如果被申请人的财产基础确实不错,而且申请保全的请求相当牵强,法院有可能不会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保全费用。
三、申请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如果保全措施的必要性不大,法院在决定保全费用支付责任时可能会考虑减轻被申请人的经济负担。
四、当事人的行为。如果申请人不存在滥用保全程序、故意拖延诉讼等不当行为,被申请人可能会被要求支付保全费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被申请人在保全期间未履行保全义务的,可能会被要求支付申请人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综上所述,申请保全费用的支付主体是申请方,根据具体情况,被申请人也有可能被要求支付一定比例的保全费用。法院在决定支付责任时将综合考虑双方的财产状况、诉讼请求的合理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以及当事人的行为等因素。了解这些规定对于申请保全措施的当事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合理规划费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