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财产保全申请人
在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是指通过申请人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仲裁庭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确保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时能够得到满意的结果。
财产保全申请人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提供一份符合法定要求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并对申请书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提供一份或者多份财产保全证据,证明仲裁庭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事实和理由。财产保全证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法定格式的书面财产保全申请证据;
(二)能够证明申请人提出诉讼请求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三)能够证明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保持被执行人财产的现状,以确保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时能够得到满意的结果;
(四)其他仲裁庭认为需要提供的财产保全证据。
三、申请人提供一份证明财产保全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对方当事人的送达回执或者其他送达证明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仲裁庭依法应当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保全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如果裁决支持财产保全申请,仲裁庭应当即时通知申请人并发出有关财产保全的通知书。
财产保全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仲裁庭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审查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二、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保全证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并对财产保全请求的理由是否充分进行审查;
三、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是否已经送达对方当事人,是否服从仲裁庭的财产保全决定。
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如果发现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保全证据不真实、合法、有效,或者没有充分理由支持财产保全申请,仲裁庭可以决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同时,仲裁庭也可以决定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保全证据和申请书进行补正、补充或者改正。
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于仲裁庭对其财产保全申请的最终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仲裁庭的财产保全决定进行审查和果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