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抵押权是指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以借款人名下的特定财产为抵押担保的一种抵押权。
担保抵押权在一般情况下是会有一定的有效期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一般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那么,反担保抵押权如果超过了有效期,就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是否还能继续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抵押权数额超过债务数额部分的抵押权就自动失效。也就是说,如果债务已经偿还,借款合同已经终止,那么抵押权的作用也就失去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担保抵押权在合同条款中没有特别约定有效期限,也会因债务终结而自动失效。
然而,如果债务并未全部偿还,借款合同并未终止,那么依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担保抵押权依然具有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债务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继续依据担保合同主张抵押权利益。所以,反担保抵押权的有效期限并不影响抵押权人主张自己的权益。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债权抵押以外的财产抵押权,没有规定有效期限的,可以自然期满或者债权消灭后,抵押权消灭。这也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即使没有约定抵押权的有效期限,当债权消灭后,抵押权也会消灭。
总结来说,反担保抵押权在债务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即使没有约定有效期限,也依然具有有效性,抵押权人可以继续主张自己的权益。只有在债务已经偿还、合同终止或者债权消灭的情况下,反担保抵押权才会失去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