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区法院财产保全公告
尊敬的各位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院根据你们申请的财产保全请求,现予以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宣州区XX公司
被执行人:宣州市XX有限公司
二、被执行财产:
1. 宣州市XX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宣州分行的存款账户,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2. 宣州市XX有限公司名下的宁波房产一套,位于宁波市XX区,面积100平方米。
三、财产保全事由:申请人 XX 公司与被执行人XX有限公司之间发生了一起借款纠纷,申请人要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确保债权的实现。
四、财产保全措施:准予对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进行保全,冻结其在建设银行宣州分行的存款账户的款项,对宁波房产进行查封。
五、申请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果有异议,请向我院提出;逾期视为默认。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宣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