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方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有可能影响到诉讼请求的实现,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对被告方的财产或者其它行为进行限制或者排除。
诉讼保全程序的目的是对犯罪嫌疑的被告物的财产给予保全,是法院为保障诉讼请求得到实现,防止被告转移财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对于诉讼保全的实施,法院在保全之前通常会发出“诉讼保全会通知书”,通知被告方关于保全的事宜。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保全会通知书必须是以书面形式发出,并且必须包含一些基本内容,如:
1.诉讼保全的目的、请求及为何保全的理由;
2.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反对和解释意见;
3.保全的具体方式、时间和地点等;
4.提醒被告在保全之前可以申请听证;
5.告知被告如果不接受保全决定,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诉讼保全会通知书必须在限制被告行为的保全措施实施之前送达被告方,以确保被告方有足够的时间做出反对和解释意见,并且有充分的听证机会。通知书可以通过邮寄、送达、传真等方式进行,法院也可以要求被告亲自领取。
在收到诉讼保全会通知书后,被告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反对和解释意见。如果被告不接受保全决定,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要求对保全决定进行复议;如果被告方希望保全措施继续生效,可以提出赔偿担保。法院将根据被告的反对和解释意见以及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总之,诉讼保全会通知被申请人是为了确保被告方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作出反对和解释意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在通知书发出之前还是发出之后,被告方都有权利进行反对和解释,并且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