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法律条文
法院查封是指法院依法对财产进行限制或禁止处分的一种措施。它是司法机关为保障诉讼、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持争议财产的实体和价值不变,防止被执行人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法院查封可以适用于各种财产,比如房屋、土地、汽车、股权等。为了规范法院查封行为,我国法律对查封的条件、程序、效力、解封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下是一些与法院查封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对可能被查封的财产有异议的,可以在查封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异议申请。法院接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财产查明,并作出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可能被查封的财产可以先行查封。查封财产的裁定书应当向查封财产的所有权人、其他权利人、债务人发出。查封财产的裁定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1.被查封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特征和具体位置;
2.查封的日期和时间;
3.查封的期限;
4.被查封的财产的来历、权属、价值等情况;
5.被查封财产的封条、铅封、封记、封标或者其他封志的情况;
6.查封的理由和依据;
7.财产查封的司法机关的名称和查封人员的姓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被查封财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自查封时起不得转让、变更或者清偿债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查封的财产经核实确是被执行人的,查封人员应当将查封财产的情况报告财产所在地或者执行人民法院。财产所在地或者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对查封财产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财产所在地或者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财产异议申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财产查封前,被执行人对将被查封的财产的估价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估价异议申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与裁定法》第二十一条:财产查封应当遵循必要限制和适度限制的原则,不得过度侵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一些与法院查封相关的法律条文,司法机关和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和履行相关的义务,确保法院查封工作的合法有效进行,并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