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离婚财产保全费用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当依照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公开原则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财产保全费用包括房子的装修费用、孩子的抚养费用,以及日常生活费用等。
在我国,基本的原则是离婚财产保全费用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对有隐匿、转移、挥霍、瞒报财产,或者以其他方法妨碍对财产追偿的一方,应当负担对方因追偿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这意味着,如果一方无故隐藏财产、转移财产或者挥霍财产,对方可以要求支付离婚财产保全费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夫妻双方对于离婚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往往存在争议。有些人认为,离婚是由于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的,没有谁主动造成财产损失,所以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而有些人则认为,如果是一方对财产进行了隐匿、转移等行为,那么应该由该方承担更多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财产,是应当由两人共同给予保管和管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增益,归夫妻共同享有。”这表明,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均享有权利和义务。因此,在离婚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上,双方需要共同承担。
然而,如果一方确实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那么对方可以要求支付额外的离婚财产保全费用。毕竟,如果没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也就不会存在额外的费用。这种情况下,承担离婚财产保全费用的责任应该由隐匿、转移财产方承担。
除了夫妻双方的协商,法院也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夫妻一方确实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可能会判决其承担额外的费用。但如果双方都没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那么法院可能会判决双方共同承担离婚财产保全费用。
总之,夫妻离婚财产保全费用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当依照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公开原则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财产保全费用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如果一方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那么对方可以要求支付额外的费用。最终的判断权在于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