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解除保全的裁定书
裁定书编号:XXXXXX
裁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当事人: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保全标的:
经审理查明:
一、本案为XXXXX案件,案情如下:
XXXXXXX
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进行XXXXX保全。
三、经审查,本案符合保全的条件,为了保证被申请保全的标的不受损害,本院决定对被告进行保全措施。
四、根据当事人的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并经本院审理认定:
1.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此案中享有XXXXX的权益。
2.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原告的XXXXX权益存在争议。
五、综合上述情况,本院认为被申请保全的标的存在不争议,并且需要通过保全措施来防止其受损害。
六、被告在本院裁定执行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XXXXX。
2.XXXXX。
七、除非本院另行裁定,被申请人不得自行解除保全措施。
八、对于被告的上述义务,如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本院将依法对被告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九、裁定生效后,本案将进入诉讼程序的下一阶段,本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进一步审查。
特此裁定。
审判员:XXXXX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