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执行财产保全的条件
公证执行财产保全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为了确保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被转移、隐匿或损毁,保障执行的顺利进行,执行机关依据法律规定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在我国,公证执行财产保全适用于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和刑事执行。下面将从不同类型的执行程序中,介绍公证执行财产保全的条件。
民事执行
在民事执行中,要求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调解书或者裁定确定的义务;
第二,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隐匿、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可能导致担保债权实现的风险;
第三,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和执行机关的裁量权。
同时,在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的申请人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第一,申请书;
第二,法院生效的判决、调解书或者裁定的正本及副本;
第三,申请执行书和被执行人的住址、工作单位或者其他联系方式。
行政执行
在行政执行中,要求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被执行人未按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第二,行政执行机关认为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隐匿、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可能导致担保债权实现的风险;
第三,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和行政执行机关的裁量权。
申请行政执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员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
第二,被执行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或者其他联系方式;
第三,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生效的证明文件;
第四,要求财产保全的理由和所需财产保全的类型及数量。
刑事执行
在刑事执行中,要求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被执行人未按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进行执行的,或者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隐匿、变卖可能导致追缴或者没收的财产实现的风险;
第二,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和执行机关的裁量权。
刑事执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第一,申请书;
第二,判决、裁定的生效证明;
第三,被执行人的个人资产情况介绍;
第四,要求财产保全的理由和所需财产保全的类型及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