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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异议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4-02-12 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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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异议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在一定条件下采取的一种暂时措施,即对被诉讼人财产进行冻结等处理,以防止被诉讼人转移、隐藏财产,确保最终执行结果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财产保全异议是指被保全人对财产保全申请的法律效力提出异议,要求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一种法律行为。

我国财产保全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规定,其中,第100条明确规定了可以提出财产保全异议的情形:

1.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异议的;

2.事实、理由不成立的;

3.程序不合法的;

4.已经没有保全的必要的。

财产保全异议的提出程序上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同时也要注意在规定的法定期限内提出。

对于财产保全的异议提出,法院会依法进行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方的意见和证据,作出最终的裁决。

如果法院认定被申请人的异议成立,就会对财产保全措施进行撤销或变更,恢复被保全人的财产自由。

总之,财产保全异议法律规定明确了被保全人在财产保全过程中享有的法律权利,为当事人提供了合法合理的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