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后债务人跑了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期间,为了防止被告(债务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财产,保障债权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决定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然而,有时申请财产保全后债务人却“跑了”,即擅自离开原住所或者转移财产。这给申请人追回债权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首先,对于债务人的离开原住所,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保全措施。在变更保全措施的同时,还可以申请对债务人的新住所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其再次转移财产。
其次,对于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情况,申请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回转移财产的保全措施。在申请时,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债务人确实将财产转移、隐匿或者损毁。比如,可以提供债务人的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
申请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在申请查封、扣押时,需要指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具体名称、数量、规格等。
除了申请保全措施之外,申请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的追偿。具体来说,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以追回债权。在申请强制执行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债务人确实存在债务,且债务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
此外,申请人还可以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为追回债权。债权转让需要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并注明债权转让的具体内容、转让日期等。债权转让后,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总之,在申请财产保全后债务人跑了的情况下,申请人不应放弃追回债权的权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法院申请变更保全措施、追回转移财产的保全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债务人的其他财产。此外,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或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