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日的计算
财产保全是指司法机关根据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确保被执行人的财产不会被转移、毁损或者变价。财产保全对于执行案件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财产保全日的计算是指计算保全期限的起算日期,也是执行程序中一道重要的程序环节。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财产保全日的计算方法如下:
首先,财产保全的起始日期为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后出具的财产保全裁定书的日期。
其次,法定保全期限为三个月,可续保或者延长。
如果被执行人是单位,则计算保全期限的方法是从裁定书的签发日期起算,直接算出三个月后的日期,即为保全期满的日期;如果保全期还需要继续,则在保全期满前的五日内,被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如果被执行人是个人,则计算保全期限的方法是从裁定书的签发日期起算,需排除七个法定节假日和法定的五个不工作日,即将裁定书的签发日期后的三个月日历日里的所有法定节假日和五个不工作日排除在外;计算完毕后的日期,即为保全期满的日期;如果保全期还需要继续,则在保全期满前的五日内,被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财产保全日的计算对于保全期限的安排至关重要,一方面保障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安全,另一方面也为案件的顺利执行提供了便利,因此在执行程序中应特别重视财产保全日的计算,确保计算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