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保全异议申请书
保全异议申请书是指当事人对已经作出的保全裁定持有异议,并请求上级法院对裁定的法律适用、证据认定等方面进行复查的申请。在申请时,需要提供详细的异议理由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全裁定是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为了保障诉讼权益,采取临时措施的一种司法行为。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申请和证据,在一审、二审、特别程序以及复议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然而,有时候在保全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对裁定结果持有异议,并认为裁定的法律适用、证据认定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保全异议申请。
申请人在提起保全异议申请时,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人为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具有提起申诉的资格;
2. 异议申请必须在保全裁定作出后十日内提出;
3. 异议申请书必须明确载明异议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保全异议申请书的格式一般采用标准的起、止行格式,其中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由、异议理由、证据材料等。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上签字,并附上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便法院核实。
在申请书中,申请人要详细陈述保全裁定存在的问题,并提供证据材料加以证明。同时,申请人应当指出自己认为保全裁定的法律适用、证据认定等方面存在的错误以及理由,并请求上级法院对裁定进行复查。
保全异议申请书一旦提交,上级法院会对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目的是判断申请人对保全裁定存在的异议是否成立,是否应当对裁定进行复查。根据审查结果,上级法院可以对保全裁定进行复查、改判或者维持原判。
总之,保全异议申请书是当事人对已经作出的保全裁定持有异议,并请求上级法院进行复查的一种申请方式。在申请时,申请人需要提供详细的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经上级法院的审查,决定是否对保全裁定进行复查、改判或者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