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工作规定
第一条 深圳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工作是指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涉诉财产进行一定的控制和保全的工作。
第二条 深圳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工作的实施应当依法进行,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和裁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三条 深圳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工作涉及到诉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拍卖等一系列措施。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条 深圳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工作时,在保全措施的选择和实施方面,要根据案件情况、当事人的申请、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第五条 深圳人民法院在进行财产保全工作时,应当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财产保全措施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六条 深圳人民法院在进行财产保全工作时,应当依法组织力量,采取合理、有效的方法,确保财产保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深圳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工作的实施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保全措施公正合法、执行到位。
第八条 深圳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工作的实施应当加强监督,确保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第九条 深圳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工作的实施应当及时、高效,保证案件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 深圳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工作的实施应当加强与其他机关的协调合作,提高财产保全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以上为深圳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工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