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后原告不撤销财产保全
在诉讼过程中,当原告认为被告可能会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无法执行判决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期间,法院为保障债权的实现,防止被告转移、变卖、毁损等行为,采取的暂时措施。
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两种形式。行为保全是指法院采取措施,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权益的行为。而财产保全则是指法院冻结、扣押被告的财产,确保被告的财产不会被转移、毁损等。
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原告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措施。在调解过程中,双方达成了一致,达成了财产分割、赡养费等事项,并签订了调解协议。根据调解协议,被告同意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给原告一笔赡养费和分割财产。原告的律师认为,由于被告过去曾有转移财产的情况,还需要继续保全财产,以确保原告能够顺利执行调解协议。
原告律师提出的继续保全财产的请求被法院采纳。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已经调解达成一致,但是考虑到被告过去的行为以及财产保全的目的,继续保全财产是有必要的。法院同意继续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要求被告提供相应的担保。同时,被告在承诺履行调解协议的同时,也要进行相应的数额的财产保全。
这样的判决引起了被告的不满。被告认为,在调解达成协议后,原告的财产保全没有必要。被告认为,自己已经承诺履行调解协议,不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同时,被告也认为,原告的一些财产保全措施会限制自己的正常生活,给自己造成困扰。
被告的不满并没有改变法院的判断。法院认为,尽管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但是财产保全旨在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转移财产,确保执行调解协议的顺利进行。而且,被告过去存在转移财产的情况,为了防止再次发生类似的情况,继续保全财产是合理的。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即使调解达成了一致,也不意味着原告撤销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在继续保全财产时,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情况,确保诉讼的公正、公平。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利益保全的需要,法院有义务保障原告权益。当被告存在转移财产的嫌疑时,继续保全财产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