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执行裁定书
原告:
被告:
保全裁定书日期:
解除保全执行裁定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法院决定解除原先对被告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并作出如下裁定:
一、解除被告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对被告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即XXX,XXX等措施,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通知令:
通知被告知晓本保全裁定书解除决定,被告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履行相关义务,并按照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要求清算、划拨已扣押的财产。
三、解除执行:
本案的执行工作也应即时停止,中止执行的相关裁定书、文书等应予撤销,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本裁定为最终裁定,当事人应当予以遵守。
审判人员: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