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连带担保责任书
各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债务人(下称“主债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债务问题作出如下约定:
第一条 主债务人与 (担保方名称、住所地) 签订的 (合同名称) 约定于 (约定履行时间) 前完成。主债务人在约定时间内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担保方愿意按照本担保责任书的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将按照约定向对方主债权人支付应付款项。
第二条 担保方需确保自己具备足够的资金或其他偿还能力,以便在主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正常履行连带担保责任。
第三条 本担保责任书的履行不因主债务人发生任何变更、人员调整、债务转移等情况而受影响,无论主债务人是否变更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担保方均须继续履行担保责任。
第四条 担保方应遵守主债务人与对方主债权人的约定,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担保证明文件,并支付相应的担保费用。
第五条 如因主债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对方主债权人或其他相关方产生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违约金、罚款、赔偿款等,担保方须承担全部连带担保责任,并在被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第六条 本担保责任书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主债务人向对方主债权人履行完毕所有义务为止。
第七条 本担保责任书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各方同意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本担保责任书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担保责任书自文首无线条误解、撤销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