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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行政担保函
发布时间:2023-12-01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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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行政担保函

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和双方的利益,当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时,提出要求乙方出具一份履约行政担保函。本担保函即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作为合同必备证明。

一、担保范围

1. 本担保函仅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款项、提供服务等。

2. 如果发生甲方索赔的情况,乙方同意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履行担保义务。对于因迟延履行而产生的损失,乙方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担保方式及金额

1.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或其它具有担保能力的第三方机构的担保信函,担保金额应覆盖甲方根据合同约定的所有权益。

2. 担保金额应随合同的履行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以确保其有效性,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三、担保期限

1. 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并持续至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 在担保期限内,如有任何违约事件发生,乙方同意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进行补救。该通知应以书面形式提供,并由乙方负责将通知送达甲方。

四、担保函的效力

1. 本担保函为乙方对甲方的明确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2.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改、解除或转让担保义务。

3. 如乙方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甲方有权直接向担保机构追偿。

五、争议解决

1. 对于因本担保函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2. 本担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附则

1. 本担保函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担保函的其他相关事项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以上履约行政担保函,经甲乙双方阅读无误,并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以示双方共识。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修改本担保函内容的,均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