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设工程履约保函规定
为了保障河北省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合同履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建设单位在承包商中标后,应与中标方签订建设工程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金额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风险评估来确定。同时,建设单位还需要确保中标方提供的保证人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和信誉。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要求中标方提供履约保函,并将其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履约保函应明确规定中标方在工程履约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保证人在发生履约违约时需要承担的责任和赔偿金额。
第三条
中标方在接到建设单位的要求后,应及时办理履约保函的手续。中标方需要选择一家具备良好信誉和财力充足的保险公司作为保证人。同时,中标方还需要向保险公司缴纳相应的保费。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中标方存在履约违约行为,可以向保证人索赔。保证人在接到索赔请求后,应及时进行核实,并按照合同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进行赔偿。
第五条
履约保函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解除。解除后,建设单位应将履约保函的原件交给中标方,同时保留复印件作为备案。
第六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履约保函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其有效实施。对于履约保函不符合规定或存在问题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河北省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河北建设工程履约保函规定的出台,将极大地促进河北省建设工程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护建设单位和中标方的合法权益,为河北省的建设事业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