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担保履约责任通知书
尊敬的债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我方愿意对所欠债务进行担保,并承担相应的履约责任。
一、担保范围
1.1 我方担保的对象为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与贵司之间的全部债务。
1.2 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及利息、货款、保证金等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违约金、滞纳金、诉讼费用等。
二、担保方式
2.1 我方采取连带责任担保的方式。即债务人无力履行还款义务时,我方愿意承担相当于债务金额的责任并按照要求偿还。
2.2 我方不得擅自解除该担保责任,除非经过债权人书面同意。
三、履约责任
3.1 我方保证在履行担保责任期间内,对债务人的还款义务进行监督,并及时通知债权人相关情况。
3.2 若债务人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我方承诺采取一切合法、合理的措施协助债权人收回债权。
四、变更和终止
4.1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未经我方同意的情况下修改债权债务关系或解除债权债务关系时,债权人应提前通知我方,并在修改或解除后,继续享有相应的担保权益。
4.2 如债权人同意放弃主张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利,我方的担保责任将得到同等减轻或解除。
五、其他事项
5.1 本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生效,并与债权债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 本通知书的全部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并签署,以证据形式加以保存。
6.如有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交相关法院进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