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是指当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承担了履行义务的责任,并收到对方当事人的相应委托或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后,在对方当事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此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承担履约保证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赔偿。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人将履约保证与担保概念混淆。担保是指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由第三人代为承担债权人的权利并一定程度上替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履约保证只是让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按时履行义务时能得到补偿,但并不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
首先,履约保证并非无条件的付款义务。履约保证只是在出现遗漏或无法满足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提供一种可以追索赔偿的机制。例如,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项目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如果乙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甲公司可以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并获得赔偿。但如果乙公司能够按时履行义务,甲公司并不能要求乙公司支付任何赔偿。
其次,履约保证不具有担保的强制性质。在法律上,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特定类型的合同必须通过提供担保来确保履约。这是因为这些合同涉及到一方当事人承担较大的经济风险,需要第三方的支持来减轻风险。但对于其他类型的合同而言,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提供履约保证。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希望提供履约保证,无论法律还是道德上都没有强制要求。
最后,由于履约保证只是提供一种追索赔偿的机制,并没有实际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因此在法律上并不享有与债务人相同的权利和地位。在履约保证中,债权人只能向履约保证人追索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能要求履约保证人直接履行债务。这意味着,在履约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必须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当债务人无法履行时,才能向履约保证人追索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