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履约担保的不得收取质保金
在商业合作中,常常会有一方要求另一方提供履约担保,以确保合同能够按照约定履行。而这种履约担保形式多种多样,其中最常见的就是质保金。
质保金是指在签订合同之前或合同生效后一定期限内由受益方要求承诺方提供的资金担保。一般来说,质保金的数额为合同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根据双方协商和法律规定进行支付和退还。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收取履约担保的一方不应该再收取质保金。这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履约担保的性质不同。质保金是用于保证合同履行情况的一种经济手段,通常被视为受益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安全垫。然而,如果已经通过其他方式收取了履约担保,再要求支付质保金可能显得过分追索。
其次,法律对于履约担保的限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约担保收取的方式有诚信担保、保证金、保函等多种形式。其中,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不得收取质保金,例如建筑工程订立合同时,总承包商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则不得再要求缴纳质保金。
最后,合同中的约定和协商。在商业合作中,双方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履约担保的具体形式和数额,并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如果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并且双方已经就此达成一致,那么收取质保金将超出约定范围。
综上所述,虽然履约担保是商业合作中常见的一种形式,但并不代表就可以随意收取质保金。在特定的情况下,根据担保性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取履约担保的一方应当遵守相应的规定,不得再收取质保金,以确保商业合作的公平和合法性。